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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2013-01-27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科发[2010]6

社发[20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科研产出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的在编、在聘的教职工。我校教职工为科研产出的第一完成人,且以我校为科研产出的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全额奖励;对于在职攻读博士的,如第一完成人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但我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的,不予奖励;重大科研产出例外(参见第四、五章)。

第三条                 科研产出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

第四条                 获奖项目若同时有多位本校作者,则按排名最前作者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如已奖励的科研获奖又得到更高的获奖,可以申请按最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科研产出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 科研重大项目立项

第七条                 对获得理工科重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下列标准奖励:

1国家973863计划项目和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奖励8万元;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含青年基金)项目,奖励2万元;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奖励1万元;

5)教育部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奖励0.5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人文社科重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下列标准奖励: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奖励8万元;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奖励3万元。

全国规划办其它类别项目,按项目资助力度,参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进行奖励。

2)国家软科学资助项目,奖励1万元。

3)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奖励6万元;重点项目,奖励3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奖励1万元。
   
教育部其它社科类专项资助项目,按资助力度,参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进行奖励,低于青年项目平均资助力度的奖励1万元。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部级资助项目,奖励0.8万元。

5)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奖励3万元;重点项目,奖励1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长三角”项目),奖励0.8万元。

第三章  国家级专利、软件著作权

第九条                 国家级(海外)专利权按类别奖励,国家级软件著作权单项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0.1万元。对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第一著作权人一次性奖励0.02万元。

第四章  省部级以上获奖

第十条                 省部级以上获奖仅指国家级三大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类奖励、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以及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设立的、具有很高公信度的奖励,按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颁奖部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凡国家级三大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得者按下表的额度进行奖励(万元)。

国家级获奖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其它

特等

200

100

60

40

20

10

一等

80

40

30

20

10

5

二等

40

20

10

6

4

2

三等

10

5

3

1

/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级二等)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国家级三等)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省部级二等)

第十二条          凡第十条规定的省部级奖的获得者,按下表进行奖励(万元)。

省部级获奖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其它

一等

10

5

3

1

0.5

二等

3

1

0.5

/

/

三等

1

0.2

/

/

/

第五章  学术著作与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学术著作指学校选择的国内著名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第一作者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并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1)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2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奖励减半。(2)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编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编著奖励减半。(3)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译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0.5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奖励减半。

    标明为教材和已用于实际教学的著作,不在本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对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其中在增刊、专刊、特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暂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被SCISCIEEI(核心版)、ISTPSSCI收录的,按收录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论文按照期刊的级别进行奖励。

1、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

1)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每篇奖励20万元。与外单位合作发表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二作者每篇奖励5万元,第三作者每篇奖励2万元,其它暂不予奖励。

2)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二级进行奖励: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5万元;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2万元
   
国内科技期刊是指
我校文件规定认定的权威和一级期刊,未列入者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期刊的外文版(论文翻译版)按该期刊中文版的级别计,但不重复奖励。

3)被SCI收录的论文分为三级进行奖励:被SCI收录的一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被SCI收录的二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2万元;被SCI收录的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SCIE 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在期刊上正式发表并被EI(核心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会议文集论文被EI(核心版)收录的,每篇奖励0.05万元;

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4)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取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2、论文引用

1)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被SCI收录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0.01万元。

2)我校教职工在省级以上其它期刊引用发表在本校《大气科学学报》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论文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每次0.01万元。一篇论文引用本校学报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如有,为自引。

第十六条        人文社科研究论文

1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5万元,第二作者奖励每篇2万元,其他作者暂不予奖励。
   
2)在国内社科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四级进行奖励:学科最高权威刊物,每篇奖励1万元;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5万元;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3万元;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每篇奖励0.1万元。其它期刊,不予奖励。

国内社科期刊是指我校文件规定认定的学科最高权威刊物、权威、一级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未列入者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期刊的外文版(翻译版)按该期刊中文版的级别计,但不重复奖励。

3)被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取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2、论文引用

1)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被SSCI收录论文、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0.01万元。

2)我校教职工在其它期刊引用发表在本校《阅江学刊》论文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每次0.005万元,一篇论文引用本校学报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如有,为自引。

3、报纸

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和《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或论述,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0.3万元。在以上报纸发表的少于3000字的论文或论述则不予奖励;在其它报纸上发表论文或论述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少于3000字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艺术类科研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奖励发放

第十九条        科研奖励按年发放。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将成果登录校科技成果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原件送交所在学院科研秘书审核后,由科研秘书统一送交科技处/社科处审核认定。科技处/社科处统计计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公示后发放。对有疑义的成果,由科技处/社科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行,以前本校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自理。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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