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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制度

2012-10-28

(一) 中国古代经济制度的特点

农业是古代制定经济制度的重点.

以户籍制度作为制定经济制度的依据.

土地和赋税,徭役制度构成古代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

经济制度制定的宗旨,是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经济制度既制约土地兼并,又受制于土地兼并.

(二)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1,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进历程

"家天下"与土地国有制

"私田"与土地私有制

政局动荡与"屯田"

土地兼并与"限田"

安置流民与"授田"

大土地所有制制约土地制度的延续

2,奴隶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含义和特点

由"家天下"形成的国家统治格局,实质是将管辖的全部土地及土地上的人口,作为家族的共有财产,故称"公田".

在宗法制的作用下,通过"分土封侯",实现家族对全国的"分而治之".

在"土地国有制"下,土地的主人与耕种者结成奴役关系,采用"劳役地租"形态.

土地私有制的形成

"公田不治."

《汉书 食货志》

"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

《国语 周语中》

户籍制度的建立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史记 商君列传》

"分土治民."

《商君书 徕民》

2,"屯田制"产生的背景和实质

长处于战乱和动荡的政局中

大量的土地荒芜

大批逃避战乱的流民

采用军事编制的方法,将农民强制束缚在土地上

屯田客对土地只有使用权.

3,限田制

背景:

土地兼并导致国家赋税减少.

农民失去土地,加剧社会的矛盾和动荡.

实质:

西晋的占田制,不是国家对土地的分配,而是国家限定对土地的占有额度.

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士族门阀的利益.

4,授田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特点

背景和条件:

国家统治处于相对稳定的局势中.

国家控制着大量的无主荒地.

大批的农民无地或少地.

特点:

是国家向臣民(主要是农民)按一定标准授予土地的一种制度.

受田民拥有对所授土地的使用权,还享有对其中部分土地的占有权.

授田制与赋税制度相配套.

授田制的形式和实质

以"均田"的名义进行授田.

自北魏到唐前期,共有7次均田.

"均田制"主要以家庭为授田对象和单位.

用于授田的土地,仅限于国家控制的无主荒地.并非将全国的土地重新分配.

对于私人土地达到或超过授田标准者,不再授田,亦不退出超标土地.

授田制亦是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的一种措施,以便使其提供赋税.

北魏均田制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均田令":

男子十五岁以上授露田40亩.女子20亩.

初授田者,男子给桑田20亩为永业.

露田不得买卖,死后还官.

奴婢授田同良人.耕牛每头授露田30亩,限4头.

狭乡授田不足者,许迁宽乡.

隋朝均田制

隋开皇二年(582年),文帝颁布"均田令":

一夫授口分田(露田)80亩,妇人40亩.

"一床"授永业田(桑田或麻田)20亩.

奴婢授田同良人.耕牛授田限4头,每头60亩.

唐朝均田制

丁男(21—59岁),中男(16—20岁)授田100亩.内20亩为永业田,80亩为口分田.

老男(60岁以上),笃疾残疾者授口分田40亩.

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

佛道授口分田:男者(比丘,道士)30亩,女者(比丘尼,女冠)20亩.

唐朝均田制的特点

与前代相比,授田对象不同.

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松动.

允许官人买卖永业田和赐田.

允许百姓死后无力供葬时,出卖永业田.

从狭乡迁往宽乡时,永业和口分田均可出卖.

如需购置住宅,邸店,碾硙,亦可出卖口分田.

思考题二

如何评价均田制的作用和影响

唐朝中期以后的土地问题

土地兼并迅猛发展

"如闻王公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并吞,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

《全唐文》卷35《天宝十载 禁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

宋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

自宋朝开始,商品经济十分活跃.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已成为主要的土地兼并者.

王安石变法制定"方田均税法".

张居正改革有"清丈土地".

土地兼并问题在农民起义口号中的反映

唐末农民战争,黄巢打出"均平"的旗号.

王小波,李顺起义,提出"均贫富"的口号.

钟相,杨幺起义,提出"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

明末农民战争,李自成提出"均田免粮"的口号.

太平天国运动,倡导"耕者有其田"的思想.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提出"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

(三)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构成和演进

赋役制度是土地私有制的产物.它在产生之初,起到确立私人对土地占有的作用.但在土地私有制产生后,又受制于大土地所有制.

赋役制度由地租,人头税(或户税),徭役(或兵役)三部分组成.

地租经历了劳役,实物(分成,定额),货币等几种形态的演进过程.

2,先秦时期的赋役制度

奴隶制社会,劳役制地租.

春秋时期,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形态下的赋役制度.

公元前568年,齐国"案田而税".

公元前643年,晋国"作爰田".

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

公元前548年,楚国"量入修赋".

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

秦国商鞅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建立了以土地和户籍为依据的赋役制度.

"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云梦睡虎地秦简 田律》

"匿户,……弗令出户赋之谓也."

《云梦睡虎地秦简 法律问答》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两甲."

《云梦睡虎地秦简 徭律》

3,西汉初期的赋役制度

"天子不能具钧驷,将相或乘牛车.而齐民无盖藏."

《史记 平准书》

"黄老无为","与民休息"的统治政策.

编户齐民.

赋役制度的构成:田租,人头税(口赋,"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徭役.

4,曹魏时期的赋役制度(屯田)

曹魏时期,对屯田客实行分成制地租:使用官牛者,与官府四六分成;不使用官牛者,与官府对半分成.

对自耕农,于建安九年(204年)推行户调制:田租每亩纳粟4升,户调每户纳绢2匹,绵2斤.

曹魏的户调制,废止了汉代实行的口赋,算赋等人头税,改以户为征收单位;改分成制地租为定额地租.

西晋的赋役制度(限田—占田)

西晋的赋税制度分为两项:课田,丁男课田50亩,纳租4斛;户调,纳绢3匹,绵3斤.

5,北朝时期的赋役制度

北魏孝文帝改革,实行租调制.

一床(一夫一妻)岁纳帛1匹,粟2石.

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及奴婢8人,耕牛20头,同一床.

另有徭役,属临时性征调.

北齐时,将力役订入租调制中.

北周时,确定丁男年服役1月.遂称为租调力役制.

6,隋朝的租调力役制

一床每岁出租3石,调绢1匹(4丈),绵3两,或调布1端(5丈),麻3斤.

丁男岁服役1月.开皇三年(583年),减调1匹为2丈.

男子自二十一岁起,岁服役20天.

开皇十五年(590年),令"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7,唐前期的租庸调法

"诸户一丁,租粟二斛.其调各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二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

《唐六典》卷三

唐代租庸调法的特点

征收对象从"一床"改为"一丁".

税额和力役天数.较隋朝少约1/3.

将"输庸代役"制度化.

在租,调这两种正税外,唐前期还有地税和户税.

地税作为义仓粮;户税作为军国传驿之用.

8,两 税 法

唐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改行"两税法":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

《旧唐书 杨炎传》

两税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适应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形势.

"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陆贽《陆宣公集》卷22《均节恤百姓第一条》

扩大纳税者的范围.

简化赋税征收的项目.

"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

杜佑《通典》卷7

9,一 条 鞭 法

"一条鞭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共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府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 食货志》

一条鞭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赋役合并,简化征收名目

计亩征收

赋役一律征银

以州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总量

与土地兼并的现实结合更加紧密

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折银征收,亦使农民多受一层剥削

10,摊丁入亩(地丁合一,

地丁银,丁随地起)

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圣祖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诏令.

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人丁24621334口,丁银335万余两),作为永久定额.今后再滋生人丁,不增加丁银额.

摊丁入亩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将人口与土地并征的二元税制,改为单一的土地税制.

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缓和了阶级矛盾.

使农民获得一定的人身自由.

有利于人口统计的精确性和人口的增长.

摊丁入亩推行后,中国人口数量的变化

清乾隆十八年(1753年)

全国总人口

102750000口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

全国总人口

208095796口

道光十三年(1833年)

全国总人口

398942036口

(四)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基本特点

赋役征收的依据和对象,主要是土地和户籍(人口).与"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结构相适应.

赋役分地租,户调(口赋),徭役三项征收,其演进呈逐渐趋简的态势.唐"输庸代役",徭役可以"庸"代;明"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清"摊丁入亩",将口赋与地税合一.

地租在先秦和秦汉时期,采用分成制;魏晋时,始为定额制.

赋税以征实物(粮食,布帛)为主.自明始,赋役改征银(货币).

中国封建社会前期,赋役制度与土地制度并存;后期独立存在,并逐渐与土地占有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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