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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赋役制

2012-11-09

  中国历代赋役制

  对“赋役制”的简述

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制度。赋,原指军事上车马军需的征调,后指对土地的课税,即田赋,有时还包括人头税和资产税。役,亦称徭役,即在统治者强迫下,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杂役和军役。

古代役重于赋。《诗经》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春秋》中有许多关于役民筑城的记载,特别是各国互相攻伐,军役更为频繁;《周礼·大司徒》篇中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召民应役的职责,为此应经常保持户口及马牛车辆等的实况登记,征调时贵者、贤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国家对土地的粟米之征为“什一”(收获量的1/10)。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差别征税);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 594)实行“初税亩”即按平均产量规定一亩的税率,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税制。

  中国历代的赋役制

1 贡赋制度:

夏、商、西周时实行贡赋制度,这是我国赋役制度的雏形。

2 “相地而衰征”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是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是承认土地私有。

3 初税亩

春秋后期从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将公田交给耕者,按照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实质上是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4 秦汉时期:编户齐民制度

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算赋和口赋、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农民仍有较大负担。编户齐民制度标志着封建社会完整的赋役制度正式形成。  

秦统一中国后,修阿房宫,建骊山,筑长城,戍五岭,徭役极为苛重,激发了以陈胜、吴广为首的农民起义。汉初采行与民休息政策,田租的征课,由十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但徭役仍沿秦制,男丁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更役)之外,尚有正卒(到国都服役)和戍卒(往边境屯戍)的服役,不服役的纳钱代役,称为更赋。此外还课人头税:未成年男女纳口赋,成年男女纳算赋。汉初推行役政,有所谓“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说法,事实上,皇族、官吏以及因军功、纳粟而受爵赏的早已享有复免本人终身并家族、子孙长期免役的优遇,于是,徭役负担集中在平民身上。

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期,曹魏行屯田制,屯田客向国家交纳很重的屯租。除屯田外,一般编户则交纳田租、户调,田租每亩四升,户调每户绢二匹、绵二斤。至于役,则豪族拥有佃客,国家无从向之征调;反之,平民被强征兵役和其他服役,无一定制度可言。

西晋实行占田制和户调制,平民一户男女丁二人可占田百亩,其中70亩为课田,据以课税。贵族的占田,则第一品可达50顷,递降至九品可占10顷。事实上平民的占田额没有保证,贵族的占田额却难以限制,平民苦于无一定法度的徭役,贵族则除本身免役外,还可荫庇若干客户。南北朝时期,战争连绵,田租、户调甚为混乱,兵役杂役尤极苛重。为制止户口大量逃亡,南方实行“土断”,限定流民于所在地区落籍;北方实行“括户”,从大户荫庇之下夺回一部分编户。但都不能改变民户因重役而逃亡的严重危机.

5 隋唐时期:租庸调制。

隋朝主要实行租调制和以庸代役制,唐朝主要实行租庸调制。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服徭役期间,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的实行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劳动人民的服役负担相对减轻,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保障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巩固了府兵制,使国家富强起来。

唐代前期,采用北魏至隋代已试行的均田制,在每丁受田百亩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法。租和调为三国以来田租、户调的演进,庸则为役的绢、布交纳。同时,实行府兵制,减除了征调兵役的威胁。但均田制亦如西晋占田制,规定王公以下各品官的永业田比平民的永业田多至十倍数十倍;加以豪强兼并,后来农民得不到授田,均田制名存实亡,从而租庸调法也不能继续下去。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 (780)改行两税法。两税为地税按亩征粮,户税按每户财产征钱,各于夏秋两季征收,较能适应纳税能力。但以后地方政府因军政支出浩繁,对两税增添额,加上各项徭役的派征,人民负担日重,民户大量逃亡,加速了唐王朝的崩溃.

6 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推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的“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取消租庸调和其它杂税、杂役。两税法的实行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范围,有力地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为主,是赋税制度的变革和进步。

宋代 宋代田赋的征课只以田亩为对象,取消了唐代两税中以家资为依据的户税,加重了亩税的负荷。此时所谓两税仅指夏税(钱)、秋粮(米)的征收而言了。但除此之外,有些地区另按人丁收纳“身丁钱米”,回到了人头税的性质。州县地方又按民户资产分列户等以轮派各种名目的职役。在各种职役中,“衙前”(主管官物)、“里正”(督课赋税)两种责任甚重,一般以上户充役,多致倾家荡产。其他各项杂役也使民户苦累不堪。终宋之世,由差役(各户轮流应役)改为募役(各户出钱雇人应役),募役又改为差役或差役、募役兼行,或行助役(以钱津贴应役者)、义役(各户出钱买田以供应役者),改来改去,负担无法减轻。同时,田赋加重,隐田漏税现象严重,官府实行丈量土地,弊端不少,地主们借机极力反对。这样,赋和役日益重压,逃亡问题又复严重。

 7 北宋:募役法、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指向应该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官僚也要交纳役钱。方田均税法的主要内容为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的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募役法减轻了农民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增加了政府收入,但因触及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不久便被废除。

元代 元代赋役更为复杂。在中原地区,属于赋系统的为“税粮”,属于役系统的为“科差”。税粮既有亩税(每亩三至五升),又有丁税(每丁一石)。科差既按户纳丝料(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给领主),又按户征包银(每户四两)和俸钞(每户一两)。在江南地区,则大体上仍沿宋代两税之制,夏税输棉、丝等物,秋税输粟及一部分折钞。此外,仍有各种杂役苛派。总的来说,元代的赋役负担较宋代尤为沉重。

明代 明代,赋役制度有所改进。赋的方面,在土地丈量基础上,建立了黄册(记载户口、土地)和鱼鳞册(见彩图[明洪武年间的鱼鳞图册])(绘制田丘形状)相配合的户籍地籍制。两税夏麦秋粮,带征丝、棉织品,由粮长负责催征税粮,减少胥吏的作弊。后来粮长权势渐大,明王朝采取了限制任期或一粮区内数人轮充粮长的办法。役的方面,里甲、均徭、杂泛三类差役原系按户资人丁情况分户等以区别承役的先后重轻,而编审户等积弊难除,户类上下倒置;里甲、解户、库子等役每因失职获罪以致破家,于是投靠大户以避苛役之风日益广泛。至嘉靖年间,在各地试行改革的基础上,开始推行一条鞭法。万历年间普遍实行。一条鞭法的原则是赋役合并为征银两。田赋除漕粮仍征实物外,一律征银;原银差及力差也统为征银,并摊进田赋银内征收。这就简化了赋役制度,并调整一县之内各里间的负担,杜塞编审户等以及派差轮役的种种弊窦。但一条鞭法在各地推行情况不一致,有的已经推行又恢复旧制;后来三饷(辽饷练饷、剿饷)按亩加征,一条鞭法简化税项、减轻负担的实效全遭破坏。

    8 明后期:一条鞭法。

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收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了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适应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清代 清初战乱,兵差繁重,地方经费困难,仰给于按户等摊派的老办法,编审户等之弊同于前代。康熙初年,江南赋重的苏松地区开始实行均田均役:将一县各项差役全由雇役充当,所需雇役经费,通过合邑田亩均摊,实即一条鞭法的继续实施。但当时各省正致力于战后荒地的垦复,均役办法未能推广。以后经过较长期稳定统治之后,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2462万余丁)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依据,把各省丁银329万余两固定下来,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银的固定,为摊丁入地创造了过渡条件。从康熙五十五年开始,广东省首先实行摊丁入地,以该省的丁银摊入该省地赋之中,不再按丁抽税。自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各省先后推行,完成了明代一条鞭法所未完成的改革。州县地方差役的工银、饭食,则由地赋中存留给地方的部分支用,并可从耗羡归公中提一部分补给。这样,原来役的开支有了新的保证。

9 清前期:摊丁入亩。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银”合并为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逐步减少,刺激了人口的增长。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赋役的演变及实质 综观历代制度,赋是王朝财政的主要来源,而人民最感痛苦的则是重役的征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赋役的演进自应以减轻役和加重赋为主流,然其间亦经常出现反复。汉代口赋、算赋和更役、正卒、戍卒的征调,是一种人头税与重役并征的典型。以后西晋的户调以占田为依据,唐代的租庸调以授田为条件,至两税法而赋役集中于对户资、田亩的财产征课,只是额外的役无法制止。宋代两税专以田亩为征课对象,比唐代两税又进了一步;当时各种徭役虽极繁重,然以家资列户等为派役根据,实亦向财产税转化。至明代实行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地,这一历时长久、艰难曲折的赋役改革才得以完成。

封建赋役的实质在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土地自由买卖以进行兼并。在田赋征收上,长期以来是大户的税负远轻于小户的税负,甚至大户的税负转加于小户身上,这就助长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役政方面,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并可荫庇众多投靠之户,这正是历代户口逃亡的一大漏洞;逃亡户的增多,未逃亡户更受赋役的重压,其结果是相率逃散,铤而走险。从中唐以至明代的户资列等问题,体现着特权阶层以下各等级民户在赋役负担上的相争相持,其结果只能是上户偏轻,下户偏重。摊丁入地以后的大小户矛盾仍集中于亩税的征课。总之,要在封建时代求得公平合理的税制是绝不可能的。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我国古代的赋役制度,“编户制”、“租调制”、“租庸调制”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而“初税亩”、“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的共同点是以土地财产为征税主要标准;“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征收时可以以货币代税。其中,两税法是赋税史上的过渡时期,即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过渡。

纵观我国赋役制度的演变过程,呈现出以下几个规律性特征:

1 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 比例越来越小,以“两税法”为标志;

2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3 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

4 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5 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6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政府征收的商品税日益加重。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的相应反映。

因此,赋役制度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状况。赋税的征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否则只能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自身灭亡。

中国古代赋税思想

轻徭薄赋

在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问题上,中国古代的理财思想大多主张以赋税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北宋的思想家李觏提出了“国之所宝,租税也”,而有的则主张将财政收入来源的重点放在非税的经济收入上。比如《管子》一书就反对强制征籍,主张扩大经济收入以代替租税,主张用货币、价格、贸易等政策增加非税的经济收入。西汉重臣桑弘羊、元朝丞相卢世荣也主张将财政的重点放在经济收入,如盐、铁、酒等专卖收入,贸易收入等方面。

在税收方面,中国古代的理财思想大多主张“轻税”。孔子和孟子提出“轻徭薄赋”,隋文帝时期苏威提出“轻赋役”,明代理学名臣丘浚提出的“上之取于下,固不可太过,亦不可不及”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较有特色的观点,比如魏晋时期思想家傅玄提出赋税“至平”、“积俭趣公”、“有常”、“壹制”说。至平,意思是根据官吏的多少、年成的丰欠来平均征税。积俭趣公,即为公节俭,不浪费民力。有常,即征收要有稳定的规章,赋税要相对稳定。壹制,即统一制度。

唐代著名的经济改革家和理财家刘晏提出“知所以取人不怨”和“因民所急而税”的原则。取人不怨,是指政府通过控制物资和市场物价等经济手段来取得财政收入,而不是单纯依靠增加税收来达到目的。因民所急而税,是指选择人们日常急需的商品课税,其税源充足,稳定可靠,容易收到广收薄敛的效果。

北宋的思想家李觏、文学家苏轼均主张通商。李觏和苏轼反对国家专卖,主张让私商自由经营,国家征税。李觏说:“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专卖,听其自为。”苏轼提出了“农本俱利”的观点,主张通过减免商税方式促进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商税收入。

明代重臣张居正反对苛征商税,主张厚农与厚商并重。他认为国家要使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可利农,农可资商,农商应相互平衡与协调。

清代启蒙思想家魏源对善赋民与不善赋民提出了新的比喻。他说:“善赋民者,譬如植柳,薪其枝叶而培其本根;不善赋民者,譬如剪韭,日剪一畦,不罄不止。”他认为,减税是涵养税源的手段之一,适当减税,反可以增加税收。

清代学者王源主张重商,指出:“本宜重,末亦不可轻。假令天下有农而无商,尚可以为国乎?”他认为商人须跻于士大夫之列才是杜绝商税偷漏的根本途径。他主张实行资本税,取消繁杂的商税。

中国古代赋税定律

   越改越重

尽管历代的赋税思想大都倾向轻徭薄赋,但在赋税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却经常是反其道而行之。其规律常见有三:

1 王朝中期暴增律。随着王朝周期性始末兴亡的变化,赋税制度总是初期轻徭薄赋,中期诛求无度,结果“民力殚残”。

中国古代统治者把天下作为自己的私产,认为国民“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其上者”是天理,自然就会出现“竭天下之财以厌一己之私”的结果。因此,各个朝代总是政治和财政同步盛极而弊生。这几乎成为古代中国无法逃脱的宿命。各代王朝衰亡的过程基本是相似的,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开始腐败,接着就是穷奢极欲,权力搜刮民脂民膏,民力不堪重负。于是官逼民反,王朝崩溃。

2 官吏层层加码律。百姓承担的赋役捐税的名目和数量,常常会由官吏机构由上向下逐级递增,层层加码。

中国古代皇权制度是一种全能性统治。皇权既是行政者,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自然也是制税者和征税者。代表皇权的任何个别官员都可能不受限制地体现全方位、多功能的统治威权,也都可以利用手中权力,增加赋税徭役的名目和额度。

南宋文学家杨万里深痛地叙述过这种弊病。他说,导致百姓“破家鬻子”的最终根源,其实就是各级官吏的统治威势,这种威势必然导致官吏们层层加派的恶税制度。

3 非法转正律。明末思想家黄宗羲曾指出,中国历代的赋役制度改革总是将旧的苛捐杂税归并统一征收,以图减少加派之弊。但是改税以后随着统治者贪欲的增长,又会生出新的名目以加派赋役。清华大学历史学教授秦晖也称这种现象为“黄宗羲定律”。

中国古代皇权统治下的赋役所要支撑的是一个庞大的权力体系,皇权和各级官吏不断生出赋役的名目,苛捐杂税常常会超越国家正税而成为赋税的主要部分。

历代王朝中具有改革眼光和能力的政治家常试图归并赋役种类,简化征收过程。但赋役改革往往成了对以往非法加征加派的合法追认,然后,又有新的苛捐杂税创立出来。如此反复,以致无穷。

如宋代,数次税制改革后,又开启了“折税”、“给赏”、“丁绢”、“税米”、“义仓”、“加耗”等数不胜数的非法加征税目。经过这样多次改革,每项税役的征收额度就加到最初的10倍以上。

中西中古赋税(役)理论的差异及其成因

    中西中古赋税(役)理论的性质和作用迥然不同:西方赋税基本理论中的“同意”原则是以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来限制国王的税权,使赋税公平,从而实现公共利益。而中国赋役基本理论力图证明皇帝具有无可置疑的,与生俱来的征赋役权,以牺牲全社会的利益来满足皇帝一家的私利。中国赋役理论强化了皇权,西方赋税理论则制约王权。

为什么西方君主征税须取得纳税人的同意,为什么他们不能像中国君主那样任意支配臣民的人身及其财产?中西赋税理论的巨大差异是由各自的社会状况造成的。具体来说首先取决于征税者与纳税(役)人的身份及力量对比,其次则是纳税人的观念所起的作用。

西方赋税理论主要由贵族提出,并在社会广大阶层(市民、教士)支持下,依靠武力迫使国王接受和遵守。当时西方国王没有常备军,而实力强大的贵族本身既是武士,手下也都有私人武装,联合起来就足以与国王抗衡。实际上在规定“同意原则”的《大宪章》之前,贵族已有表达“同意原则”的行动,即贵族迫使国王终止征税的行动。例如1166年,亨利二世以十字军东征为由,试图开征动产税,因遭遇贵族的抵制而未能实施。此外还有多次贵族迫使国王停征或减征赋税的事例,贵族的抵制迫使国王(安茹王朝)一直采取有节制的、较为温和的政策。但是在约翰王(11991216)时期,国王为了扩大对外战争加重税收,征收对象主要是贵族,这引起贵族的强烈反抗。1215年北方的大贵族率领中小贵族以及部分市民、教士起兵,打败国王军队,约翰王不得已与25名贵族代表谈判,共同签署了由大贵族起草的著名的《自由大宪章》。大宪章确认了贵族和市民、教士等阶层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国王的权力范围。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未经国民的同意,国王不得任意征税。

正如顾銮斋教授所说:“《大宪章》是无地王约翰在内外交困、民怨沸腾的形势下,迫于诸侯的刀剑而签署的具有宪政意义的文件。”[25]刀剑代表实力。没有纳税人的刀剑,就不会有体现共同利益的“同意”原则的确立和实施。在其后的岁月里,国王曾多次试图背离《大宪章》的原则,都遭到贵族的反对,甚至引起内战。贵族们不屈不挠地以刀剑迫使国王遵守《大宪章》,最终在刀剑下建立议会,从此对国王的制约有了制度的保证,这才可以使贵族们“马放南山,刀枪入库”。

不过,武力只是手段,起主导作用的是贵族的自由精神和权利意识。如果没有自觉的权利意识,武装的反抗只会产生以推翻王朝为目标的非理性的暴力行为。西方贵族武装反抗国王,在取得战争胜利后,并未将国王废黜,而是制定法律约束他,将以往的“王在法上”变成了“王在法下”,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权利。西方的权利意识植根于古老的自由传统,在与国王的斗争中英国贵族始终宣称他们是在捍卫自古以来的自由。西方的权利意识也源于封建制,可以说是封建制使之具体化、明确化。西欧封建制的契约原则强调有条件的义务、与权利对等的义务。因而广大社会成员有自觉的权利意识,能够随时拒绝和抵制不合条件的义务。例如,封臣从封君那里分得土地,每年要以服40天的军役作为回报。这个条件是严格遵守的,多一天也不行。哪怕战事正酣,封臣只要是服役期已满,便可立即撤离战场。如果封君需要他继续服役,就得付与他额外的,而且能使他乐意接受的报酬。在权利意识的指导下,才有贵族对国王的持续不断的反抗,才会产生不经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

在中国中古社会,纳税服役者主要是编户民。他们手无寸铁,根本无力对抗强大的国家。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民”没有独立的人格,被统治者当作牛马一样地奴役,人民也被看作是牲口。《管子》中有《牧民篇》,又在《七法篇》中明确指出:“养人如养六畜。”《汉书·食货志》中说:“民者,在上所以牧之。”《淮南子·览冥篇》:“牧民者,犹畜兽也。”值得注意的是,民自己也认同这种低下、屈辱的地位。西汉盐铁会议上,来自民间的“文学”多次提到“畜民”和“牧民”。“畜民”就是将百姓当作牲畜一样地养,“牧民”指统治、管理百姓就像牧人饲养和驱使牲畜。西汉富民卜式也曾以他养羊的经验为例,对汉武帝大讲“牧民之道”。

由于缺乏权利意识,民众对于赋税、徭役的合理性和皇帝税权的合法性从不质疑。民众期盼统治者施“仁政”,乐于接受他们认为是适度的征收。就如盐铁会议上“文学”所说:“夫牧民之道,除其所疾,适其所安,安而不扰,使而不老。是以百姓劝业而乐公赋,......故取而民不厌,役而民不苦。”对于苛政、暴政,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无奈地承受。实在承受不了的时候则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来减轻或躲避,包括自残肢体以逃避徭役和兵役、杀死亲生的骨肉;贿赂官吏以减轻税、役;投靠官僚;流亡山林、川泽乃至起义造反。在起义造反中民众终于有了自己的武装,但是权利意识的缺乏使得他们不能像西方贵族那样采取理性的行动。起义的最初目的只是盲目的反抗,最终却都演变为夺取政权,取而代之,打天下,得天下,从而建立新的皇帝家天下。中国历史上频繁的“农民战争”形成了周期性社会动乱,一个又一个皇帝家天下的更替形成了王朝内的治—乱周期。中国历史几千年来陷入这种恶性循环,难以自拔。

从中西赋税理论的比较可以看出,财政既有经济意义,也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它体现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在西方,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制约国王的权力,从制定《大宪章》到建立议会;在议会中人民代表利用制税权与国王讨价还价,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使议会从最初的决定赋税的机构逐渐演变成立法机构,最终实现宪政、民主。议会监督下的合理的税收使国家财政最大限度地用于公共事业,尤其对外战争开辟海外市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这一切都极大地加速了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却走了一条不同的道路。不受制约的权力使得皇帝能够为所欲为,将天下物质财富耗尽。社会生产力一次又一次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因此而长期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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